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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华玉凤,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高唐县,个体运营高唐县盛源农资店,住高唐县。因涉嫌犯出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高唐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玉凤犯出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李春红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华玉凤及其辩护人赵吉平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玉凤在运营高唐县盛源农资店的过程中,于2021年8月别离从华玉梅、郭某处购买
,加上自家犁地出产的小麦,经过挑选、包装成无标签的白皮麦种后,别离按照每千克3.6元、3.8元的价格,以济麦22、太麦198麦种的名义出售给卢丙河等80名农户,合计出售8945千克,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33266.5元。高唐县农业乡村局在被告人华玉凤租借的库房中抄获未出售的无标签的白皮麦种合计17798千克,货值金额66012.8元。高唐县农业乡村局确定被告人华玉凤出售给农户的无标签的白皮麦种为假
。案发后,被告人华玉凤召回假种子9190千克,退赔了卢丙河等76名农户悉数丢失。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依据白皮麦种(相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华玉凤的供述和辩解等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华玉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出售假种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出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玉凤系率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则,能够从轻处分;其自愿认罪认罚,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从宽处理;其活跃召回假麦种并补偿农户经济丢失,能够从轻处分。主张判处被告人华玉凤拘役三个月,能够适用缓刑并处分金。
被告人华玉凤对指控的违法事实、罪名及量刑主张没有贰言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其辩护人的定见是,被告人华玉凤系率直,自愿认罪认罚,活跃补偿被害人经济丢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再违法的可能性很小,主张对被告人华玉凤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另查明,2021年8月17日,高唐县农业乡村局在被告人华玉凤租借的库房中抄获未出售的无标签的白皮麦种合计17798千克,经确定出售的白皮麦种为假种子。2021年8月23日,高唐县农业乡村局将涉案头绪移送高唐县XXX,同日高唐县XXX立案侦查。2021年8月24日,经高唐县XXX电话传唤,被告人华玉凤到案,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华玉凤将召回的白皮麦种9190千克,以每千克2.74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鲁平腰站东街面粉三厂,获利25180.6元。被告人华玉凤以替换其他的合格麦种和交还种子款等方法,向悉数80名被害人退赔了经济丢失。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华玉凤自动交纳产业刑保证金18000元,退缴违法来得到的25180.6元。高唐县农业乡村局扣押的无标签的白皮麦种17798千克现存放于高唐县农业乡村局罚没物品库房中。
本院以为,被告人华玉凤以假充真,出售假种子,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的指控建立。被告人华玉凤照实供述罪过,乐意承受处分,活跃召回假种子并补偿被害人悉数经济丢失,自动交纳产业刑保证金并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依法从轻处分。辩护人此部分的定见予以采用。依据被告人华玉凤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并经判前查询,其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寓居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依法能够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辩护人的量刑定见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华玉凤犯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白皮麦种一万七千七百九十八千克,予以没收,拍卖、变卖后,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三、将被告华玉凤退缴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八十元六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