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针对全程线上引流获客运营这一界定下的助贷业务的发展与规范问题做了些讨论,本文将继续就其发展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联的一些问题做些讨论。
上述两文的核心内容是,目前绝大多数开展全程线上引流获客运营的助贷平台,是以向商业银行推送线上个人小额信用类消费贷的客户为主,而基于互联网运营模式的特性,这类平台存在快速起量的能力和盲目发展的动力,存在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现象,因此也存在对整体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事实上近期这个风险已显端倪,所以管理层应从整体市场及这类助贷平台发展速度、业务规模及营销手段的角度入手考虑防范。
除了这类助贷业务无序发展将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之外,在商业银行与助贷平台做合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征信数据合规使用、防范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空心化等等问题,也都是目前业界关心的问题,普遍的认识管理层将会对各项问题逐一出台措施予以规范。
在面临助贷业务的诸多方面都要进一步实行规范管理的时候,笔者提出几个观点供参考。
第一,要意识到至今为止助贷的定义本身是个复杂的宽广的和不清晰的事项,除了为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引流获客服务之外,提供数据服务、系统服务、风控服务、增信服务和贷后催收服务等相关业务也可看成是助贷。
即使是引流获客的助贷服务,也可以是全程线上运营的和全程线下运营的。为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提供引流获客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助贷服务。而我们在关心助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时,不同风险问题所涉及的助贷类型和范围往往是不同的,所以对于每一个出台的规范措施,有必要清晰地界定是针对哪个范围的助贷业务,而不能简单地将“助贷”混为一谈。
举例来讲,针对互联网运营模式下可能会产生的整体市场过度借贷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我们是强调对于全程线上运营模式下向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推送线上个人小额信用类消费贷客户的引流获客助贷业务,有必要从整体市场及这类助贷平台发展速度、业务规模和营销手段的角度提出适度限制的规范措施;但在向商业银行推送线上个人小额信用类经营贷客户的引流获客助贷业务中,以及在非全程线上运营模式下结合真实消费场景的向商业银行推送线上个人小额信用类消费贷客户的引流获客助贷业务中,目前由于成本投入和盈利幅度等因素,相关助贷机构在这方面的业务规模都不算很大,相对应的整体市场系统性风险尚不是一个大的挑战,而依照国家相关的宏观发展政策,此时管理层倒是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来鼓励助贷机构更多地向这类业务发展。
第二,助贷机构本身不属于被直接监督管理的机构,所以针对助贷行业出台的规范措施,要重点关注怎样才能轻松实现有效的落地执行。我们现在担忧在助贷行业中很多潜在的风险压力,但如果不做好详细的实际摸底调查,不对规范执行的实际场景做多元化的分析,则很容易将对助贷行业进行规范的诉求变成一种走过场的形式。
举例来讲,对于助贷平台存在的滥用个人数据的问题,如果因为很多助贷平台应用的数据来自互联网行业,从而就把着眼点先放在那些自己的集团体系内具有大范围互联网应用场景的助贷平台,由此希望从这类平台在应用其集团体系内自有数据资源方面入手,来设法约束所有助贷平台对个人数据的应用,则执行效果不会理想。
因为首先现在大多数互联网运营模式下的引流获客助贷平台,其背后并没有所谓自己体系内的应用数据,助贷平台在筛选客户过程中所应用的数据,都来自于借贷客户和外部采购,只有少数几家助贷平台是以母公司集团体系内所拥有的互联网应用场景提供的数据为主;其次对于助贷平台在内部怎么应用数据,管理层是很难参透检查。所以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不管助贷平台是否拥有集团体系内可依仗的互联网应用场景,而就从着重检测助贷平台为借贷客户所提供的APP等前端入口及助贷平台与外部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易入手。
第三,因为助贷业务本身极为广泛存在,形式与内容都是错综复杂,则当对某个界定范围的助贷机构出台规范措施时,需要仔细考虑是否应将针对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适当进行分解,厘清和区别所针对的问题是不是真是一个问题还是不同的问题交叉在一起,以及所针对的问题是不是属于在被界定的助贷范围之外更广泛的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此时的管理需求,哪些就该直接遵循针对更广泛行业的管理要求,哪些才是针对所界定的助贷机构可以有效执行的抓手。
举例来讲,助贷平台滥用个人数据问题又与个人征信数据不合规使用问题,两者在很大程度相互交织但又不完全是同一个问题。在今天的数字化信贷业务中,各种替代数据起着逐渐重要的作用,对于助贷平台来说普遍的认知是他们在应用替代数据。而个人征信数据不合规使用问题,又在比助贷更广泛的行业中存在。
所以管理层在针对以上问题交叉重叠的时候,一种原因是从助贷平台对客APP等前端的检测入手,不容许存在未经客户容许就获取客户个人数据或即使有了客户授权但属于过度获取客户个人数据的埋点与流程,而另一方面则是要求市场上个人征信数据的交易必须是由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来提供,同时还应该更为明确地划定替代数据和个人征信数据之间的界线,以提升规范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因为对目前市场上的各种助贷平台执行直接监督管理是不切实际,所以后续管理层出台的针对助贷平台的规范措施,绝大多数最终都还将是通过被直接监督管理下的与这些助贷平台做合作的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来落实,因此在出台规范措施时,须同时考虑这些措施在被直接监督管理的机构内落地的时候,能否避免对这些机构未来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举例来讲,在商业银行与助贷平台开展合作中要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在今日的数字化信贷业务中,大多数商业银行在数据驱动风险管理方面先天不足,故在与助贷平台合作中是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以图后期的良性发展。而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助贷平台从自身利益出发,是没有积极性向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输出合作中必需要的客户与申请基础信息之外的助贷平台在筛选客户过程中所应用的其他有效数据,包括其所掌握的一部分贷后信息。
因此当管理层在通过管控商业银行与助贷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过程来强调助贷平台个人征信数据合规使用的时候,还是要首先进一步明确什么才是真正的个人信用数据。倘若只是一刀切,对助贷合作中的所有数据搞断直连,只会提高商业银行与助贷平台合作中的整体业务成本,并未起到提升商业银行自主风控能力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在面临助贷业务迫切地需要进行规范管理的时候,我们该有更全面的视角,将其纳入一个系统工程的框架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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