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规划利用,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规范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按照采石场建设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的要求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桂林市重点区域内是指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行政辖区;桂林市9县是指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辖区。
本规定所称建筑石料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以及建筑用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大理岩。
第三条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设置,一定要符合《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16—2020年)》和《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2016—2020年)》,规划区外禁止设置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50万吨/年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10万吨/年以上。
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设置,一定要符合各县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16—2020年)和采石场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区外禁止设置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一定要达到10万吨/年以上,县城周边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能低于20万吨/年以上。
对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建筑石料用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要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条除矿山配套设施外,矿区边界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矿山及生产生活设施。在划定矿区出让范围时,具备整体开采条件的山体必须整体出让,尽量少留甚至不留边坡。
第五条采矿权人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开采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环评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必须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六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监管,采取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有效管理手段,防止超层越界和超生产规模开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一)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施工,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形成“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二)矿山开采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同时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三)采用中深孔爆破方式进行开采,爆破方案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通过控制爆破技术,严格控制爆破方向、原矿石块度,降低粉矿产出率,抑制爆破粉尘产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要采用机械方式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距工作台阶坡底线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四)矿山开采作业要实现机械化,采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要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铲装前石料要预先进行洒水或喷淋,铲装和卸料环节要实行湿式作业。使用挖掘机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五)合理采剥。矿山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要超前于开采工作面的4米以上,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边开采边复绿。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要同步进行矿山治理、复绿,并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矿区环境,使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矿区内要设立醒目的界桩、采矿权标识牌、安全警示牌、粉尘检测牌等地面标志。矿区入口道路及危险源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条件的矿山应当建设厂区大门和厂区围墙。
(八)矿山要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积水影响安全的,必须设置排洪沟、截水沟。矿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生产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修建拦砂坝、过滤池和沉砂池等环保设施。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工作业区、临时堆存场和成品石料堆放场周边要修建排水沟,并接驳厂区沉砂池。
(二)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要实行全封闭的厂区加工作业,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封闭的厂区加工作业。同时科学合理设计加工机组布局,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集中设置半成品、成品库,矿石初次破碎进料前,要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封闭区长度以完全遮挡车斗为宜,外露一面要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三)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要实行全封闭的生产破碎流水线,破碎加工区内安装大功率吸尘设备。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的生产破碎、筛分环节,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对石料破碎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终端要安装布袋收尘装置,对每级破碎、筛分后的石料采取喷雾增湿抑尘和静电除尘等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保障水源的供应,合理布设湿式作业管路及喷头等相关设备。
(四)半成品石料破碎过程中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必须全程封闭,出料口三面一顶封闭,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另外,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输送带必须全程封闭。
(五)保持加工区及周边场区整洁。要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保持场区洁净,避免二次扬尘。
(六)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加工作业区、临时堆存场和成品石料堆放场要进行场地硬化,库房要三面一顶封闭。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的露天堆放时间要尽量缩短,确需长时间堆放的,要采取覆盖措施或建设密封库。装卸石料时应当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成品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当通过植树等方式构建绿色防尘屏障,对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扬尘。
(七)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半自动化平面操作系统和视频监控操作系统,实施人工监管全智能化操作系统,并将视频监控覆盖到开采、加工、运输等每个环节,视频全部接入监管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一)运输车辆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渣土运输专用车),车身两侧必须具有矿山企业或运输企业的标识,同时做好车辆保洁工作,厂区出口修建轮胎冲洗池(应配套搭有喷水架,喷洒车载石料),车辆驶离矿区要冲洗车身、轮胎,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货物装载高度必须低于栏板上沿10厘米。
(二)进出矿区道路要全面硬化,沿路要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洒水频次,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应当通过植树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
(一)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履行生态保护职责,边基建、边开采、边治理,做到资源开采和生态修复同步。
(四)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各类报表要齐全,台帐、档案资料要完整。
(五)矿容矿貌要整洁、有序。凡在矿区易扬起粉尘的地方,都要采取喷水、淋水降尘措施;在生产车间扬尘点安装吸尘设备;生产过程做好全封闭,不使粉尘外泄;对矿区、生产道路要全部进行硬化;矿区内植树种草,达到园林化厂区要求。
(六)矿山企业应当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在粉尘重点区设置粉尘检测采样点,每月采样1次检测矿山粉尘浓度,对超标的测尘点,要及时做好改进及预防措施。
(七)过滤池、沉砂池、轮胎冲洗池等废水处理设施要定期清掏,并妥善处置沉渣,确保其正常运行。
(一)以县(区)为单位,由环保部门牵头,按照采石场建设要求,全面督促落实矿区道路场地硬化、加工机组全封闭、冲洗废水全回收利用、道路洒水抑尘等环保措施,对未达到要求的矿场一律停产整顿。由公安交警牵头,环保、城管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矿场矿车进行流动设卡检查,严厉查处“四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全、超载、超限(超重、未低于栏板10厘米装载石料)、未加盖篷布、石料撒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车辆,依法查扣,责令整改,对已超量开采的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对非法开采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安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标准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按照采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对全市采石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凡不按采石场建设标准做建设、管理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关闭;凡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备、不按要求冲洗车辆和车辆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改,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